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未来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1240号
原告: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05347164XE,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杨舍镇(塘市街道)金塘西路北侧1幢。
法定代表人:邹承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锦秋,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被告:福建未来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CCKN5H,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内坑镇宅内村吉安中路晋菲华侨城6楼。
法定代表人:王解放。
原告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未来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20年12月14日解除,福建未来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款项共计7825979.2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162619.55元(按一年期LPR3.85%自2020年12月15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算至2021年6月30日);2.福建未来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6634086.8元(每日按42031007.9元×0.8‰,自2020年12月15日起算至2021年6月30日);3.福建未来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及未安全施工导致的损失10454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由福建未来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福建安泰10.5MW光伏系统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福建未来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装建造10.5MW的屋顶光伏电站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总金额为42031007.9元。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即按约定向福建未来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30%款项,共计12609302.4元。但福建未来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反复催促下仅完成了部分施工,且施工质量及要求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2020年7月7日,双方签订的《现场会议纪要》中约定项目本应于2020年12月14日全部并网,但福建未来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4日起正式停工,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几经催促,福建未来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均拒不开工。根据合同4.5条约定,因福建未来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0.8‰,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0%。因福建未来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施工质量严重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给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仅2020年9月4日因福建未来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安全问题,监理方就向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了2万元罚单。因福建未来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房屋漏水,造成承租人发生损失共计84540元。2020年12月14日,鉴于福建未来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且经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催促后拒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合同16.1.2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向福建未来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合同解除。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的陈述及提交的《福建安泰10.5MW光伏系统工程总承包合同》第12.1条对合同总价的约定,案涉标的额已超过本院管辖范围,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故予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昌演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炜标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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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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