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4257号
申请人: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街道)金塘西路北侧1幢。
被申请人:上海**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1018号103室JT496。
申请人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彰武爱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95%股权。申请人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彰武爱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95%股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施沈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海燕
书 记 员 朱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