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鞍山市博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民初7465号
原告**,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满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化,系海城市腾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鞍山市博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11318759244X,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越岭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赵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684M,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海城爱康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MA0QFGWBXU,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英落镇前英居委会二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韩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05347164XE,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街道)金塘西路北侧1幢。
法定代表人邹承慧,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鞍山市博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博阳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辉公司)、海城爱康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城爱康公司)、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爱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核实原告所列被告苏州爱康公司信息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婧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舒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