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澜电力有限公司、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1224号
申请人:海澜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70824294,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05347164XE,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街道)金塘西路北侧1幢。
法定代表人:邹承慧。
申请人海澜电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澜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澜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磊 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华佳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