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远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远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3584号
原告:江苏宏远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南吴路鸿益千秋5幢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娴,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祝吉芳,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江苏宏远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祝吉芳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2020年9月10日,原告将诉讼请求降低为2万元。原告江苏宏远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宏远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宏远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桂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倪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