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远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远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4民初85号
原告:江苏宏远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浩森,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3月19日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负责人:王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旭,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姣姣,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负责人:吕先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宏远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在审理中,鉴于本案需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且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梁剑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培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