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703民初1344号
原告江苏中核华兴特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源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中核华兴特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甘肃源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9478.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中核华兴特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甘肃源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9478.1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干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