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核华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源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中核华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民初712号
原告:甘肃源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庄浪县水洛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5576270206A。
被告:江苏中核华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4417964Q。
原告甘肃源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核华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甘肃源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源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7元,减半收取793.5元,由原告甘肃源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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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孙红岭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茆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