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执恢605号
申请执行人:琪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毛家营村南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4006091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琪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龙马街15号院1幢1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117426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琪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65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0)京0113执6355号。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于2022年7月4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02150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查到其名下位于河曲县的建设用地宅基地(不动产单元号为140930100202GB01007W00000000),本院已于原案中依法予以轮候查封,查到其名下号牌号码为×××、×××、×××、×××、×××、×××、×××、×××、×××、×××的机动车十辆,本院已于原案中依法予以查封,但由于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暂无法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进行的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659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