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2民初7662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3月8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剑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北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静,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1174261A。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男,汉族,1985年7月25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南阳市北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无法准确向被告南阳市北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5.1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