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执异7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所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五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府前街甲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81972242T。
负责人:***,经理。
第三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龙马街15号院1幢1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1174261A。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与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京0113民初18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五分公司支付原告***1614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五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2)京03民终57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五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京0113执3509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找到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五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8月19日,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五分公司系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
现***以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五分公司作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由,请求追加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针对***的追加主张,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五分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书面意见。
针对***的追加主张,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五分公司作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请求追加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2022)京0113执3509号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