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枣庄高新区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北京首开亿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1903号 原告:枣庄高新区**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枣庄高新区**街道办事处北于村。 经营者:管平,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璠,北京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开亿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群园二区1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马街15号院1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群,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枣庄高新区**建筑器材租赁站(以下简称**租赁站)与被告北京首开亿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置业公司)、第三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建设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璠,被告首开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北辰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第三人欠原告的租赁费5万元(按照执行说明未执行的租赁费是16万元多,本案只请求租赁费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8日,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市中商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租赁站与北辰建设公司于2014年1月5日签订的《建筑设备器材租赁合同》。二、北辰建设公司与成都天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林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租赁站返还钢管6米788根,5米190根,3.7米1308根,3.5米570根,1.5米1000根;十字卡10500个;接卡1560个;油托30×60,2518套;如不能返还按照丢失数额以合同约定价格赔偿。三、北辰建设公司与天林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租赁站租赁物占有使用损失(以每日267.97元为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租赁物退清或赔偿款付清之日止)。四、北辰建设公司与天林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租赁站租赁费615034元及违约金(以6150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9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950元由北辰建设公司与天林公司负担。北辰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2月27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2019)鲁04民终2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终审判决,第三人为原告的债务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上述判决。原告得知,2013年12月3日,第三人北辰建设公司与被告首开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三人北辰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包被告首开亿信公司“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2标段(一区3#、4#、5#、6#、7#楼及地下车库)”(回迁安置房2标段项目)建设工程,该工程现已完工交付,但被告首开置业公司尚拖欠第三人北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款未支付。截至原告起诉日,第三人北辰建设公司怠于行使其债权人权利,致使该公司无财产偿还原告,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首开置业公司辩称:我方与北辰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于2022年1月5日已经解除了,解除原因是北辰建设公司没有资质了,2021年12月24日北辰建设公司向我方送达了解除通知,我方已经签收,之后双方签订了解除协议。双方之间的合同签的很早,该项目因为拆迁征地没有完成,所以一直没有进场。另该工程项目涉民生,需招标,因为北辰建设公司没有资质,所以双方签订了解除协议。因为事情一直没有进展,我方还没有到履行到期债务的时间,解除后双方在互不担责的情况下不再履行签订的合同。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北辰建设公司述称:2013年我方与首开置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但是因为之前拆迁没有拆完,项目就没有进场。去年我方的资质不达标了,所以向首开置业公司发送了解除通知函,2022年1月5日双方就签订了解除协议。我方已经履行了与原告之间的生效判决,不欠原告关于生效判决的任何款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8日,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市中商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租赁站与北辰建设公司于2014年1月5日签订的《建筑设备器材租赁合同》。二、北辰建设公司与成都天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林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租赁站返还钢管6米788根,5米190根,3.7米1308根,3.5米570根,1.5米1000根;十字卡10500个;接卡1560个;油托30×60,2518套;如不能返还按照丢失数额以合同约定价格赔偿。三、北辰建设公司与天林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租赁站租赁物占有使用损失(以每日267.97元为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租赁物退清或赔偿款付清之日止)。四、北辰建设公司与天林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租赁站租赁费615034元及违约金(以6150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9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950元由北辰建设公司与天林公司负担。北辰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2月27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2019)鲁04民终2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1月5日甲方发包人首开置业公司与乙方承包人北辰建设公司签订了解除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于2013年12月3日签订了回迁安置房2标段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该工程至今为止未开始施工,现因乙方组织结构及经营业务转型,已无施工总承包资质,故应乙方要求,双方解除2013年12月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该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协议如下: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13年12月3日签订的回迁安置房2标段项目及其它相关协议,终止就上述工程所签署(签发)的一应文件的效力(包括且不限于中标文件等)。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因上述工程施工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2.因工程截止目前未开始施工,即上述合同未实际开始履行,双方均无付出且无任何损失,为此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首开置业公司与北辰建设公司确认在回迁安置房2标段项目中标后,北辰建设公司以提供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并未向首开置业公司支付保证金。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本案中,根据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现北辰建设公司对首开置业公司不存在到期债权,故对原告**租赁站以债权人身份主张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枣庄高新区**建筑器材租赁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枣庄高新区**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