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特锐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特税德科技有限公司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申39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阴市特税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兴利居委长征路66号。
法定代表人:丁利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12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东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北国北桐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静芬,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东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北国北桐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丁维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阴市特税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税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东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东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3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8年8月20日,特税德公司以已与**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特税德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特税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淳
审 判 员  汤立双
审 判 员  杨长青
法官助理  张锴冬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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