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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8江阴市利港万迪机械厂与江阴市特税德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13508号
原告:江阴市利港万迪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MA1R60T275,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巨轮村河南邹家丹2号。
经营者:王小平,女,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帮,江阴市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市特税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822725669,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兴利居委长征路66号。
法定代表人:丁仕军,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阴市利港万迪机械厂诉被告江阴市特税德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利港万迪机械厂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利港万迪机械厂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利港万迪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江阴市利港万迪机械厂已预交),由江阴市利港万迪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 戈 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郭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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