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6174号
原告:陕西汉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于娟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常继民,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汉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汉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向本院表示,其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愿缴纳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汉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多 萌
二〇二一 年 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 杨
打印:杜予诺 校对:杜予诺 2021年 月 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