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48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汉朔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娟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陕0116诉前调确51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汉朔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3000元,执行费245元。
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因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房产可供执行;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