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489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汉朔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汉朔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16诉前调确518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