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81民初418号之一
原告:南宫市正飞门窗加工部,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西关桥群英水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81MA09KCP22N。
经营者:齐亚飞,男,住河北省冀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绪阳,南宫市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七里路金贸大厦B座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0988351798。
法定代表人:石龙泉,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大冶市。
原告南宫市正飞门窗加工部与被告*****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南宫市正飞门窗加工部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正飞门窗加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元,由原告南宫市正飞门窗加工部负担。
审 判 员 贾元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绍营
书 记 员 张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