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81民初418号
申请人:南宫市正飞门窗加工部,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西关桥群英水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81MA09KCP22N。
经营者:齐亚飞,男,住河北省冀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绪阳,南宫市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七里路金贸大厦B座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0988351798。
法定代表人:石龙泉,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宫市正飞门窗加工部与被告*****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宫市正飞门窗加工部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名下在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贸支行账号为82×××18的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南宫市正飞门窗加工部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承保的责任限额为25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名下在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贸支行的存款250000元(账号82×××18)。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南宫市正飞门窗加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贾元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绍营
书 记 员 张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