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枫叶建设有限公司

南宫市正飞门窗加工部、黄石金枫叶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81民初4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宫市正飞门窗加工部,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西关桥群英水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81MA09KCP22N。

经营者:齐亚飞,男,住河北省冀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绪阳,南宫市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七里路金贸大厦B座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0988351798。

法定代表人:石龙泉,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宫市正飞门窗加工部与被告*****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冀0581民初4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名下在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贸支行的存款250000元(账号82×××18)。南宫市正飞门窗加工部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宫市正飞门窗加工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名下在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贸支行的存款250000元(账号82×××18)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贾元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绍营

书 记 员 张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