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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8苏州海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羽顺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12518号
原告:苏州海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双银国际金融城3幢605号。
法定代表人:黄克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苏南,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羽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顾翊。
原告苏州海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羽顺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海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苏州市羽顺纺织有限公司屋顶消防管道维修工程”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向原告进行询问时,原告称本案的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案涉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在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称合同约定的管辖地点与苏州工业园区并无联系,故原告依据该合同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不足。鉴于被告苏州市羽顺纺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工业园,合同约定的工程地址亦为苏州浒关开发区,故本院认为,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员 王贤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范凌杰
书 记 员 夏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