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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嘉晟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海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863号
原告: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国风花苑****。
法定代表人:周科明,总经理。
被告:苏州海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双银国际金融城****div>
法定代表人:黄克应。
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受理原告苏州***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海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8元,由原告苏州***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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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瞿忠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纯碧
书 记 员 李未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