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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海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羽顺纺织有限公司、顾翊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123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海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克应。
被执行人:苏州市羽顺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翊。
被执行人:顾翊,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海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羽顺纺织有限公司、***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27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市羽顺纺织有限公司、顾翊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海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5489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582元,合计46071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羽顺纺织有限公司、顾翊银行存款人民币4607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马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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