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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海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羽顺纺织有限公司、顾翊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12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海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克应。
委托代理人:卢苏南,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羽顺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翊。
被执行人:顾翊,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海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羽顺纺织有限公司、***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27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苏州市羽顺纺织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海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000元,分12期支付,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3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3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3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3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元,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3000元,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3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3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3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12000元给原告。二、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被告苏州市羽顺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三、被告顾翊对被告苏州市羽顺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苏州市羽顺纺织有限公司、顾翊有任何一期没有按约支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五、原、被告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任何纠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海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5489元,被执行人应当负担执行费58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2021年3月10日、3月30日,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居民身份证号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股权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
三、2021年3月10日、3月30日,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居民身份证号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登记查封被执行人苏州市羽顺纺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机动车,本院未能实际控制该机动车,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期限截止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封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四、2021年3月9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市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
五、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关联案件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作为权利人案件,另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案件;
六、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址及注册地实地执行,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
七、2021年4月2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悬赏保险方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且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综上,截至2021年4月26日,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邮寄凭、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虽有车辆,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条第(二)项关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难以处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05民初2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