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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苏州海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73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住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天宇,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海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79821082L,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双银国际金融城3幢605号。
法定代表人:黄克应。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海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海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海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海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新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郭孝玲
书 记 员 宋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