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91民初11951号
原告:***。
被告:苏州海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双银国际金融城3幢605号。
法定代表人:黄克应。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海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80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精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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