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6952号 原告:湖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常时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豪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 负责人:***。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光谷街1号光谷资本大厦四楼4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融通地产(湖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2号写字楼31层一室15号。 法定代表人:甘露。 原告湖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通地产(湖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