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8119号 原告:湖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常时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93号恒大御景湾1栋7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9号恒大御园4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12月9日,原告湖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52.5元,由原告湖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祝 旖 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然 书 记 员 刘 经 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