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8119号
原告:湖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常时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93号恒大御景湾1栋7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9号恒大御园4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12月9日,原告湖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52.5元,由原告湖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祝 旖 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然
书 记 员 刘 经 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