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4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融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夏区文化大道联投广场商业区23栋23层F2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中南一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常时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融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5民初12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收到上诉人**融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撤回上诉申请书,其表示拟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特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融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融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元,由**融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叶 欣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