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县桔园末都采石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恒基路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保520号
申请人泰和县桔园末都采石场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恒基路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对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和县桔园末都采石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恒基路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和县桔园末都采石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峻
书记员  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