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3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3号楼9层1019-2。
法定代表人:沈兴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鹏,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鑫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滨淮镇小岭东路北侧49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沈行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田杰,男,该公司法务。
原审被告:常州世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南路11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薛甜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啟步,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江苏恒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永宁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鑫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世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0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106元(已预交),减半收取32053元,由上诉人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东新
审 判 员 马玉宝
审 判 员 刘玉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左嫣茹
书 记 员 余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