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某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江苏恒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5692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084432926J,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中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周至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18608,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永宁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烽,江苏博爱星(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江苏恒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0000元。此后,**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286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凌岐
人民陪审员  李昭仪
人民陪审员  吴逸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花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