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3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基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永宁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原审被告:中城开农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1号院3号楼10层1105。
法定代表人:沈兴红,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常州世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南路11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薛甜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恒基路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开农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常州世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0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恒基路桥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恒基路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俊
审 判 员 徐 俊
审 判 员 刘玉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何 倩
书 记 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