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璜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璜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苏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1执5882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璜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环东北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6038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阴市苏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外环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5507595Y。
法定代表人:**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璜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璜塘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苏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南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81民初14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阴市苏南置业有限公司应向江阴市璜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24680.91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江阴市璜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5224680.91元范围内对于其施工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由江阴市苏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724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其名下车辆经多方查找未发现下落,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尚未竣工验收,另案已予以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房地产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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