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澄执字第5639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璜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26038-5,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环东北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铮,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市鼎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61211-X,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新仁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璜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鼎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澄徐民初字第0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阴市鼎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偿付江阴市璜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40616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璜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92元减半收取19646元(江阴市璜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鼎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璜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江阴市鼎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璜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江阴市鼎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新仁路21号的土地、厂房、办公楼(含装潢部分、办公用品)、附属设施及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本案分配到拍卖款项为988756.76,本案已执行到位人民币988756.76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阴市鼎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已歇业。其名下位于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新仁路21号的土地、厂房、办公楼(含装潢部分、办公用品)、附属设施及机器设备已被本院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款项按比例已分配完毕,目前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江阴市鼎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璜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阴市鼎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已歇业,其名下所有的土地、厂房、办公楼、机器设备及附属实施已被本院评估、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已分配完毕,除此之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璜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邵海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