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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顺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02民初1591号
原告盐城市亭湖区顺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东亭国际商务楼B座9楼。
法定代表人陈立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82年6月1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女,1976年1月2日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告盐城超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288号附3幢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亭湖区顺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超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亭湖区顺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盐城市亭湖区顺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亭湖区顺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东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戴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