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91民初1741号
原告:***,男,1983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浩,江苏信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
被告:高安,男,198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
第三人:盐城超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73042416B,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马路**附****。
法定代表人:赵蔚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楼高,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高安,第三人盐城超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呈蕴
人民陪审员 蔡月胜
人民陪审员 陈建康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