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1159号之一
原告:河南申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4RRW88P。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36号郑州财经学院孵化园S2-3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豫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0P8W57L。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14号7层东半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830728X4。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长安路东侧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兰考裕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6ETD4M。住所地:兰考县济阳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申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豫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兰考裕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申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豫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兰考裕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申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豫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兰考裕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申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豫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兰考裕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2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申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