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8财保167号
申请人:山东典瑞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闫庄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兰岐,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58号城中雅苑24幢2402室。
法定代表人:孙凯,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辅庭,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申请人山东典瑞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辅庭名下1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典瑞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辅庭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辅庭银行存款16万元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申请人山东典瑞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立案后根据裁判结果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