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2320号
原告:***,女,195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女儿),女,195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延安路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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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