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2320号 原告:***,女,195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女儿),女,195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延安路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