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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技有限公司、江苏瑞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4666号 原告:江苏***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曙光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子江中路186号智谷科技综合体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虎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封 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