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4666号
原告:江苏***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曙光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子江中路186号智谷科技综合体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虎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封 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