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84民初1636号
原告: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
法定代表人:冯瑞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南,男,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鹏,女,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综合员。
被告:宁安市红城建筑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
法定代表人:魏永生,经理。
被告:宁安市江南乡**砂石经销站,住所地宁安市江南乡。
经营者:**,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住宁安市宁安镇。
被告:**,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宁安市江南乡**砂石经销站经营者,住宁安市宁安镇。
被告:***,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住宁安市宁安镇。
原告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安市红城建筑公司、宁安市江南乡**砂石经销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以被告**暂时找不到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安市美林投
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关春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臧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