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红城建筑公司

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与宁安市红城建筑公司、宁安市江南乡唐双砂石经销站、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84民初1636号

原告: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

法定代表人:冯瑞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南,男,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鹏,女,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综合员。

被告:宁安市红城建筑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

法定代表人:魏永生,经理。

被告:宁安市江南乡**砂石经销站,住所地宁安市江南乡。

经营者:**,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住宁安市宁安镇。

被告:**,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宁安市江南乡**砂石经销站经营者,住宁安市宁安镇。

被告:***,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住宁安市宁安镇。

原告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安市红城建筑公司、宁安市江南乡**砂石经销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以被告**暂时找不到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安市美林投

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关春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臧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