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红城建筑公司

宁安市红城建筑公司、宁安市源丰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民申2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宁安市红城建筑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镜泊西街42号。
法定代表人:魏永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山,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宁安市源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镜泊西街立交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广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淼,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宁安市红城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安市源丰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0民终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宁安市红城建筑公司又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终结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宁安市红城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付 峰
审 判 员  赵敬贤
审 判 员  宣 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于 莹
书 记 员  李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