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黑1084行初3号
原告:**生,男,1963年6月3日出生,住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凤梅,宁安市宁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安市公安局,所在地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樊泽科,局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宁瑛钰,男,宁安市公安局政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利,男,宁安市公安局法制办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鹏,男,宁安市公安局宁安镇第四派出所副所长。
第三人:宁安市红城建筑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生,总经理。
第三人:宁安市宁安镇红城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尹延君,村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男,宁安市宁安镇红城村村民委员会副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生不服被告宁安市公安局作出的宁公(四)行罚决字[2020]1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生以被告承诺对原告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承诺对原告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生负担。
审 判 长 杨海鸥
审 判 员 关向英
审 判 员 刘桂银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丽
书 记 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