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10民终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宁安市红城建筑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安市源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丛淼,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上诉人宁安市红城建筑公司与上诉人宁安市源丰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157元,退还上诉人宁安市红城建筑公司18441元,退还上诉人宁安市源丰经贸有限公司26716元。
审判长姜波
审判员曲新颖
代理审判员高玉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文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