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1084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办事处。
被执行人:宁安市红城建筑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
法定代表人:魏永生,男,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安市红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1084执4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白云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