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红城建筑公司

原告宁安市红城建筑公司与被告宁安市源丰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84民初1522号
原告:宁安市红城建筑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
法定代表人:魏永生,经理。
被告:宁安市源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宁安市红城建筑公司与被告宁安市源丰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宁安市红城建筑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安市红城建筑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关向英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穆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