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82民初2743号
申请人:如东万颐建筑劳务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23MA20JN3W8N,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昌和时代广场步行街123号。
经营者:**同,男,198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申请人:鼎之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MA1XUA851C,住所:如皋市如城街道红星西村三组8号。
法定代表人:孙高峰。
申请人如东万颐建筑劳务服务部与被申请人鼎之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如东万颐建筑劳务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鼎之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9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如东万颐建筑劳务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鼎之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如东万颐建筑劳务服务部先行垫付,待案件审结时一并确认该费用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章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