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之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鼎之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佳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357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鼎之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MA1XUA851C,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市佳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913134278,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鼎之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佳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682民初4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南通市佳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前一次性共同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000元;二、如南通市佳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南通市佳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需按原返还金额15000元履行,且自南通市佳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之日起,鼎之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15000元中全部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之间的所有往来全部结清,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五、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鼎之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执行,由***协助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15000元、执行费125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但未签收,后本院通过网络公告、上门公告及上门留置送达给被执行人家属等方式送达上述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南通市佳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各1处,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2.**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F×××**的汽车,本院于2022年9月8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因未能实际扣押等原因,暂无法处置。 3.于2022年9月8日以两案冻结被执行人**投保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保单1处;于2022年9月9日以两案冻结被执行人**投保在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名下保单1处,以上保单冻结期限均为三年。 4.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所在村委会实地调查,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未执行到位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 四、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线上线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各1处,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保单2处(暂不申请扣划),所查封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2民初4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