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2743号之二
原告:如东万颐建筑劳务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23MA20JN3W8N,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昌和时代广场步行街123号。
经营者:**同,男,198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鼎之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MA1XUA851C,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红星西村三组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如东万颐建筑劳务服务部与被告鼎之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如东万颐建筑劳务服务部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如东万颐建筑劳务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东万颐建筑劳务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如东万颐建筑劳务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章 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